臺灣地區媒體報道,臺消保會擬通過網購產業定型化契約,未來若出現網絡標價錯誤,且2天內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則不得拒絕消費者交易,仍需依約出貨給消費者。而在 國內,聯系近日肯德基中國的強制拒絕政策可以看出,在我國電子商務&網購新興起步的非常期,網絡司法的健全才能夠更好的保障消費者的網絡安全以及 網購利益。
臺消保會近日通過經濟部商業司所提“零售業網絡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14項網絡購物契約應記載與8項不得記載事項,為網購訂下明確游戲規則,希望解決網購消費爭議。定型化契約在通過后,約3至6個月緩沖期更會開始實施。
根據規定,網購服務需提供下訂單的再確認機制,讓消費者確認購買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后再下訂單,一旦消費者付款即視為雙方契約成立,不論是否已收到貨款。
雙方網購契約成立后,賣方二天內若無提出正當理由即不得拒絕交易。以去年戴爾標價出錯為例,不論員工標價出錯或內部程序出問題都非正當的理由,都需按照錯誤價格訂立的契約出貨給消費者。
行政院消保會法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賣方若提出網絡被黑,導致商品標價錯誤則可視為正當理由,向消費者提出說明后便能拒絕交易,符合民法第 88條也規定非表意人之過失,可以撤消錯誤意思之表示,但民法第91條規定基于消費者信任賣方,網購賣方仍應補償消費者交易損失。
若標價出錯起因為員工犯錯、程序問題等內部控管不當,便不能視為正當理由,賣方自然需依約完成交易。邱惠美表示,這項規定雖然保障消費者權益,但對于那些下單異常,訂購數千臺商品的消費者,爭議若循法律途徑解決,相信法官會依消費者是否善意下單決定判決,并非無限上綱保護所有消費者。
至于部份網購賣方事先聲明保留接受客戶訂單的聲明被列為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換句話說,網購賣方不能以事先說明保留權利為由,在消費者下單付款契約成立后,片面的更改契約內容。
另外,定型化契約也要求應記載商品訂購上限,限制可購買的商品最高數量。這項規定防止再發生類似戴爾去年標價錯誤引發網友訂購大量商品的問題,敦促網購賣方設下適當的購物數量上限。